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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工行字〔2017〕106号关于印发《湖北工程学院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的通知
2017-12-18 14:48     (浏览量:)

 

 

湖北工程学院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普通本科毕业生的学位授予工作。

第三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本校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所属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学校学士学位每年授予2次,分别为当年6月份和12月份。

第四条  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者,由学校根据学生专业所属的学科门类,授予其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达到培养方案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已经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学业成绩等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的相关要求(学位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违反国家法律,受到法律惩处者;

2.违反校纪校规,受到2次(含2次)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或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且其处分期未解除者;

3.在读期间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行为等严重学术不端者

4.毕业当年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5.学位课程平均成绩低于70分者;

6.二、三、四、五学年制本科生,经补考获得的必修课(不含公共必修课)学分分别大于或等于10152025学分者;

7.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六条  对于第五条之56款之一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本人书面申请,教学学院初审,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审,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1.在大学生学科竞赛和创业创新竞赛等活动中获得省级及以上等次奖励者;

2.毕业时被录取为研究生者。

第七条  攻读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按学校双学士学位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授予双学士学位。

第八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

1.学生本人向所在教学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2.教学学院学位评审小组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在院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日。公示期满后,教学学院学位评审小组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报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3.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审;

4.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审批);

5.学校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6.报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授予学生学士学位具有终审权,对已授予学士学位者,如发现有舞弊和弄虚作假等违反本规定的,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属实后予以撤消,并报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对本人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者,可在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后的7日内,向所在教学学院学位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初审后集中提交到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复核后确认申诉理由成立,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授予申诉人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对于毕业时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原则上在当年五月份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召开之前提出延长学制申请。延长学制遵照《湖北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相关程序办理。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编入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在延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达到毕业标准,且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8届毕业生开始执行,原《湖北工程学院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湖工教字〔20129号、湖工行字〔2014〕84号文件)同时废止。若上级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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